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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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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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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省现场指挥部

3.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预防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调整及终止

5. 善后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5.2 事件调查

  5.3 评估与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和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控制、减少、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省外对本省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含省水运管理局)、省林业厅、省农业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食药监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和解决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调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2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完成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将全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

  省经信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含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省民政厅: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协调和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水。

  省水利厅: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流域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水位等实时监测、预测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管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省林业厅: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对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

  省农委:参与农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农业资源破坏情况的评估。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及放射性损伤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协助调查处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利用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畅通。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协调驻湘部队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组织所属救援力量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参与救援行动。

  2.3 专家组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相关行业应急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省环保厅。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预防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国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涉及到本省的,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引发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信息发布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根据《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调整或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善后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省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评估与报告

  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负责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2 队伍保障

  省本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突发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应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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