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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平台上线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12-11访问次数:打印
12月1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试运行。在此之前,环保部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从适用范围、主要依据、责任主体、验收内容、禁止条件等方面,进一步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了规范。

适用范围包含三大要素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于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一是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是依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从编报形式、法律依据、实施主体三方面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验收依据包括三个方面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依次为法规文件、技术规范和报告、审批决定,体现出清晰的规范要求与脉络。

验收报告分为三项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验收规范分为三个类别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可见,针对具备排放污染物、影响生态、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三种特点的建设项目,《暂行办法》要求分别依据相关技术指南、技术规范、行业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

禁止条件区分三类情形

《暂行办法》第八条列举了建设单位不得验收合格的九种情形,概括来看,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是违反时限。包括环保设施未按要求建成或与主体工程不同步;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相应环保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建设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尚未改正完成等情形,具体对应《暂行办法》第八条的(一)、(四)、(六)、(七)款。

二是违反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相关标准及审批决定、控制指标;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数据不实、内容缺漏、验收不明等情形,具体对应《暂行办法》第八条的(二)、(五)、(八)款。

三是违反程序。主要指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情形,具体对应《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暂行办法》同时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