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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环保厅发布时间:2018-08-01访问次数:打印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的实施,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加强和提高这项工作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深入贯彻十九大报告中“壮大清洁生产产业”精神,现就我省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人负责

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是清洁生产产业中很重要的一环,是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性,确定责任部门,落实负责人员。

省环保厅科技处承担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可参照省厅的做法归口管理。

2、各市州环保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区域清洁生产工作方案和总体目标,协调统一、齐抓共管。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上报、审核评估、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强制性清洁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认。

2、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如下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工作:

火电、炼焦、有色金属采选及压延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石化。

3、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其它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工作。

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1、具有“双超”、“双有”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及验收。

2、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3、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名单;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自愿审核评估、验收企业名单。

4、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要求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5、市级环保部门应每半年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基本情况报送省级环保部门。年终报送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报告并填报统计表。

6、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有关条件要求;按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有关规定,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有2人以上高级职称、5人以上中级职称并取得“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7、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公布后,必须在2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在一年内完成。每隔5年至少应实施一次清洁生产审核。不按规定要求开展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将按《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纳入我省工业污染企业信用记录。

8、各市州组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费用,要报请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该项费用。

9、有条件的市州要开展清洁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申报和审核数据、资料的实时动态查询管理。

10、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环保部清洁生产中心负责,省厅将配合环保部清洁生产中心在我省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工作。

11、为更好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省厅将建立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库和专家库。对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部门、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鼓励政策或给予一定的奖励。

各市州可以建立自己的专家库,也可以共享省厅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库名单将另行发布。

四、其它事项

1、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2、本通知发布后,关于清洁生产审核的之前有关规定和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