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的编制说明
一、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背景
“十九大”报告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中提出,要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宜昌、荆州、岳阳、武汉等长江经济带沿岸考察,并在武汉主持召开第二次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就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下大气力抓好落后产能淘汰关停,采取提高环保标准、加大执法力度等多种手段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的要求,自2017年起,在湖南等省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4号),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临武县、常宁市、花垣县等县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已与原环境保护部签订了《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冷水江市、临湘市、常宁市、临武县、桂阳县、宜章县、新邵县、花垣县、沅陵县、苏仙区、零陵区、永兴县等12个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省委、省政府已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发〔2018〕17号),在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中明确,“在长株潭地区和全省钢铁、焦化、水泥、有色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洞庭湖区域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纺织、炼焦等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工作情况
2018年5月前,省环保厅水污染防治处、大气污染防治处、土壤污染防治处分别就各自领域防治需要,分别制定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初步实施方案。2018年5月开始,省环保厅科技标准产业处牵头梳理了国家目前涉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多次组织相关处室、单位研究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形成了《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上旬通过生环保厅厅务会审核通过。7月下旬,省环保厅征求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农委、省质监局及全省14个市州环保局及相关企业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三、特别排放限值筛选原则
(一)标准的筛选
目前,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上公布的排放标准中共有55项标准涉及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求,本次《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征求意见稿)拟筛选44个标准对我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针对当前需要,先筛选标准中的重点污染物项目开展第一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试点。
《湖南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征求意见稿)》共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在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执行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是在我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是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涉重金属生产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相关标准和污染因子筛选情况如下:
1.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计划在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电镀、化工、农药、造纸、纺织、石油化工、炼焦化学、医药制造、食品工业9个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针对这9个行业,共筛选出22个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见表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到202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减少10%以上的工作目标,考虑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水污染情况,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在表1的标准中选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种水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表1 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需要,把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列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内现有企业在国家排放标准中已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共涉及25项标准,见表2。第24项因我省暂不涉及相关稀土行业,暂未列入本次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在重点区域外,确定钢铁、焦化、水泥、有色四个行业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全省范围钢铁、焦化、水泥、有色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共涉及23项标准,表2中前23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5%以上的工作目标,参考环保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在表2的标准中选择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3种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表2 大气污染防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的要求,自2017年起,在湖南等省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4号),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临武县、常宁市、花垣县等县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因此计划对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涉重金属生产活动集中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涉重金属生产活动情况,主要涉及有色金属、电镀、电池、化工、钢铁等5个行业,因此共筛选出11个特别排放标准(见表3)。在污染物的选择上,主要考虑的是镉、汞、砷、铅、铬、锑等6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在此基础上,对不同标准增加了锌、锡、铜、镍、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等等污染物以及大气污染物等特别排放要求(详见《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征求意见稿)》)。
表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涉重金属生产活动集中区域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4.55个涉及到特别排放标准的标准中还有11个标准未纳入到本次特别排放标准执行标准中(见表4),根据我省当前情况,涉及企业和行业不多、排污量相对不大,所以暂未纳入。
表4 未纳入的相关标准
(二)重点区域的选择
1.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共选择长沙市望城区,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区、沅江市、桃江县、南县、安化县、大通湖区,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临湘市、汩罗市、岳阳县、湘阴县、平江县、华容县、屈原管理区,常德市武陵区、鼎城区、津市市、澧县、临澧县、桃源县、汉寿县、安乡县、石门县、西湖管理区等28个县(市、区)作为重点区域,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已进入工业园区且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暂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排放限值区域有所不同,按照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区分。把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列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内现有企业在国家排放标准中已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在重点区域外,确定钢铁、焦化、水泥、有色四个行业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全省范围四个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标准。
3.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中,我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已与原环境保护部签订了《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冷水江市、临湘市、常宁市、临武县、桂阳县、宜章县、新邵县、花垣县、沅陵县、苏仙区、零陵区、永兴县等12个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江华县、平江县、桃江县、安化、浏阳市、新化县、湘潭县、隆回县、祁东县、攸县、嘉禾县、衡南县、邵东县、慈利县、石门县等15个县(市、区)为我省自行确定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制的区域。因此,计划对以上27个县(市、区)相关行业执行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限的选择
1.关于在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相关重点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涉重金属生产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一致:
(1)自公告下发之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公告下发之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项目,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关于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稍有不同:
(1)自公告下发之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项目,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明确方案。下一步将根据省直、市州环保局、相关企业、社团组织、个人的意见对《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进行修改,上报省政府批准正式发布。
(二)根据前期工作座谈与需求征集,拟开展《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等四个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结合当前环境治理的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基于臭氧生成潜势的VOCs固定污染源优先控制分级技术研究》、《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后评估等工作。
“十九大”报告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中提出,要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宜昌、荆州、岳阳、武汉等长江经济带沿岸考察,并在武汉主持召开第二次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就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下大气力抓好落后产能淘汰关停,采取提高环保标准、加大执法力度等多种手段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的要求,自2017年起,在湖南等省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4号),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临武县、常宁市、花垣县等县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已与原环境保护部签订了《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冷水江市、临湘市、常宁市、临武县、桂阳县、宜章县、新邵县、花垣县、沅陵县、苏仙区、零陵区、永兴县等12个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省委、省政府已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发〔2018〕17号),在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中明确,“在长株潭地区和全省钢铁、焦化、水泥、有色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洞庭湖区域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纺织、炼焦等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工作情况
2018年5月前,省环保厅水污染防治处、大气污染防治处、土壤污染防治处分别就各自领域防治需要,分别制定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初步实施方案。2018年5月开始,省环保厅科技标准产业处牵头梳理了国家目前涉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多次组织相关处室、单位研究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形成了《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上旬通过生环保厅厅务会审核通过。7月下旬,省环保厅征求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农委、省质监局及全省14个市州环保局及相关企业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三、特别排放限值筛选原则
(一)标准的筛选
目前,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上公布的排放标准中共有55项标准涉及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求,本次《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征求意见稿)拟筛选44个标准对我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针对当前需要,先筛选标准中的重点污染物项目开展第一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试点。
《湖南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征求意见稿)》共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在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执行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是在我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是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涉重金属生产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相关标准和污染因子筛选情况如下:
1.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计划在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电镀、化工、农药、造纸、纺织、石油化工、炼焦化学、医药制造、食品工业9个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针对这9个行业,共筛选出22个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见表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到202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减少10%以上的工作目标,考虑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水污染情况,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在表1的标准中选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种水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表1 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序号 | 名称 | 编号 | 执行行业 |
1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1900-2008 | 电镀 |
2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 | 化工 |
3 |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458-2013 | 化工 |
4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5581-2016 | 化工 |
5 |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523-2008 | 农药 |
6 |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544-2008 | 造纸 |
7 |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938-2012 | 纺织 |
8 |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修改单 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 |
GB 4287-2012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19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41号 |
纺织 |
9 |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937-2012 | 纺织 |
10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0-2015 | 石油化工 |
11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6171-2012 | 炼焦化学 |
12 |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8-2008 | 医药制造 |
13 |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7-2008 | 医药制造 |
14 |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6-2008 | 医药制造 |
15 |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5-2008 | 医药制造 |
16 |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4-2008 | 医药制造 |
17 |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3-2008 | 医药制造 |
18 |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2-2010 | 食品工业 |
19 |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1-2010 | 食品工业 |
20 |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7631-2011 | 食品工业 |
21 |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9430-2013 | 食品工业 |
22 |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9-2008 | 食品工业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5%以上的工作目标,参考环保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在表2的标准中选择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3种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表2 大气污染防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序号 | 名称 | 编号 | 执行行业(区域) |
1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
GB 25466-2010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全省范围有色金属行业 |
2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770-2014 | 全省范围有色金属行业 |
3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修改单 |
GB 25467-2010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全省范围有色金属行业 |
4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4-2015 | 全省范围有色金属行业 |
5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 |
GB 25465-2010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全省范围有色金属行业 |
6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修改单 |
GB 25468-2010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全省范围有色金属行业 |
7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修改单 |
GB 26452-2011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全省范围有色金属行业 |
8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132-2010 |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化工行业 |
9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 |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化工行业 |
10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2-2015 |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化工行业 |
11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131-2010 |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化工行业 |
12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5581-2016 |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化工行业 |
13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0-2015 |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石油化工行业 |
14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1-2015 |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石油化工行业 |
15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6171-2012 |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焦化行业 |
16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4915-2013 | 全省范围水泥行业 |
17 |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1-2012 | 全省范围钢铁行业 |
18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6-2012 | 全省范围钢铁行业 |
19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2-2012 | 全省范围钢铁行业 |
20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3-2012 | 全省范围钢铁行业 |
21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4-2012 | 全省范围钢铁行业 |
22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5-2012 | 全省范围钢铁行业 |
23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223-2011 |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火电行业 |
24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修改单 |
GB 26451-2011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暂不执行 |
25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71-2014 |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执行 |
表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涉重金属生产活动集中区域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序号 | 名称 | 编号 | 执行行业 |
1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
GB 25466-2010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有色金属 |
2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770-2014 | 有色金属 |
3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修改单 |
GB 25467-2010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有色金属 |
4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4-2015 | 有色金属 |
5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1900-2008 | 电镀 |
6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484-2013 | 电池 |
7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132-2010 | 化工 |
8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 | 化工 |
9 |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1-2012 | 钢铁 |
10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6-2012 | 钢铁 |
11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456-2012 | 钢铁 |
表4 未纳入的相关标准
序号 | 标准名称 | 编号 | 备注 |
1 |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1-2008 | |
2 |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2-2008 | |
3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 |
GB 25464-2010 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83号 |
|
4 |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5463-2010 | |
5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7632-2011 | |
6 |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877-2011 | |
7 |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4470.3-2011 | |
8 |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5580-2011 | |
9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486-2013 | |
10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6451-2011 | |
11 | 缫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936-2012 |
(二)重点区域的选择
1.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共选择长沙市望城区,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区、沅江市、桃江县、南县、安化县、大通湖区,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临湘市、汩罗市、岳阳县、湘阴县、平江县、华容县、屈原管理区,常德市武陵区、鼎城区、津市市、澧县、临澧县、桃源县、汉寿县、安乡县、石门县、西湖管理区等28个县(市、区)作为重点区域,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已进入工业园区且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暂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排放限值区域有所不同,按照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区分。把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和常德六市行政区域列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内现有企业在国家排放标准中已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在重点区域外,确定钢铁、焦化、水泥、有色四个行业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全省范围四个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标准。
3.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中,我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已与原环境保护部签订了《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冷水江市、临湘市、常宁市、临武县、桂阳县、宜章县、新邵县、花垣县、沅陵县、苏仙区、零陵区、永兴县等12个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江华县、平江县、桃江县、安化、浏阳市、新化县、湘潭县、隆回县、祁东县、攸县、嘉禾县、衡南县、邵东县、慈利县、石门县等15个县(市、区)为我省自行确定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制的区域。因此,计划对以上27个县(市、区)相关行业执行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限的选择
1.关于在长江干流(岳阳段)和洞庭湖区相关重点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涉重金属生产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一致:
(1)自公告下发之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公告下发之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项目,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关于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稍有不同:
(1)自公告下发之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项目,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明确方案。下一步将根据省直、市州环保局、相关企业、社团组织、个人的意见对《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进行修改,上报省政府批准正式发布。
(二)根据前期工作座谈与需求征集,拟开展《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等四个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结合当前环境治理的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基于臭氧生成潜势的VOCs固定污染源优先控制分级技术研究》、《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后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