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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活垃圾要分类投放,噪声污染最高可罚两万元

文章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19-09-30访问次数:打印
 9月28日下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姚斌对新修订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要进行垃圾分类? 
 吴秋菊表示,现行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自1994年2月1日 起施行,历经1997年、2002年和2013年三次修正,但很多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湖南生态强省建设发展的需要。
 “修订后的《条例》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从省情出发,聚焦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了政府部门责任,细化了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薄弱领域,严格环境执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促进社会共治,为推进我省生态强省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吴秋菊说。  
 个人噪声污染最高可罚2000元
 记者了解到,《条例》就城市建成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对夜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对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了禁止性规定。 
 “也就是说,我们平时看似平常的活动,也不能‘任性’了。”吴秋菊表示,为了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条例 》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违法的单位最高可以处两万元罚款;对违法的个人,比如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最高可以处罚两千元罚款。”  
 要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管理是建设美丽湖南的重要一环,《条例》也强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吴秋菊介绍,《条例》首先在公民环境保护义务条款明确规定:公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对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污染,及时采取措施自 行治理或者委托治理。
 《条例》还着重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府责任:一是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保障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二是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置。三是推广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推广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 无害化处理率。
 “需要说明的是,垃圾分类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工程,鉴于《条例》是环保方面综合性法规,因此制作了框 架式的规定,具体规定待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解决,市州立法也可以解决 ,而且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吴秋菊说。  
 两个制度对政府履职“硬约束”
 “《条例》最具有‘杀伤力’的应该是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在强化政府责任方面,姚斌认为,这两个制度, 对政府履行生态环保职责形成强有力的“硬约束”。
 姚斌介绍,《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并明确了约谈的九种具体情形(不包括兜底条款)。另外,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和未完成环境 质量目标的两种约谈情形,还将和区域限批形成“组合拳”,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 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的成效。”姚斌说,“我们将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紧紧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充分运用在线监控、 无人机巡查等手段,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日常监管、监督性监测等线索,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 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严格执法,倒逼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维护《条例》的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