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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需要在省环保厅审批?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06-21访问次数:打印
       一、火力发电(含热电)、综合利用发电环评报告书项目,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发电项目。
  二、风电项目,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水力发电项目(环保部审批的除外)。
  三、对二甲苯(PX)项目,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制造、氯碱、煤化工及投资5亿元(含)以上其他石化项目(环保部审批的除外)。
  四、炼钢、炼铁(含球团、烧结)项目,锰、铬冶炼项目。
  五、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电解铝项目。
  六、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铌、钽、锆及氧化锆、钒和石煤开发利用等需要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项目。
  七、黄金采选项目。
  八、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公路新建项目,高速公路、铁路项目,机场扩建及新建通用机场项目(环保部审批的除外),规划环评已通过环保部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九、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环评报告书项目。
  十、电镀项目,印刷电路板项目,铅酸蓄电池拆解、制造项目。
  十一、制革、毛皮鞣制项目。
  十二、水泥制造项目。
  十三、除废纸造纸外的制浆及制浆造纸项目。
  十四、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
  十五、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十六、辐射类项目(仅含III类射线装置单位除外)。
  十七、“二区三园”(生态红线)环评报告书项目。
  十八、选址跨市州区域、跨流域的建设项目。
  十九、法律法规明确的必须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