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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燃煤锅炉电能替代奖励政策延续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发布时间:2019-12-30访问次数:打印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通知》,确定延长全省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2021年-2023年分别按照奖励标准的70%、60%和50%执行,到期自动停止。

   2016年以来,山东省不断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工作,以关停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为突破口,积极推进电能替代。截至2019年10月底,已累计完成替代电量10.1亿千瓦时,节约标准煤40万吨,减排二氧化硫3万吨,减排二氧化碳100万吨。

   为深入持续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山东省对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政策进行调整,明确延长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

   政策调整后,2017年-2020年,企业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1.3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2021年,企业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0.91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2022年,企业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0.78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2023年,企业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0.65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

   同时,为积极回应企业诉求,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电力市场成熟度,今年年底前,山东省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用电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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